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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更好促进诉源治理,驿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不起诉 ”办案模式,通过“不起诉 公开听证 非刑罚责任“,积极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2月24日,该院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14起案件举行集中公开听证。听证会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孔凡军主持。5名听证员应邀出席。案件承办检察官及该院检务督察派员参加听证。
听证员对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听证意见,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杨某等16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对于发生交通肇事这件事,我心里特别难受,内心更是愧疚不已。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会尽量给予对方精神上的补偿。本人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以后一定文明驾驶,遵纪守法。”在听证室内,邵某某诚恳地认罪悔过。
该院依法对杨某等1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教育,告诫他们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杨某等16人均表示接受深刻的教训,以此为戒,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下一步,驿城区检察院审慎做到“罚当其错”“罚当其责”,根据不同案件情节积极拓展非刑罚责任承担措施。同时进一步推进刑事和行政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强化检察意见回复及落实,形成轻罪治理体系的良性循环,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有机统一。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理解】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程序法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后半句“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在理论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给予实体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这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不是一般的批评教育,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犯罪处罚后果;这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而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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