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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奖励和补贴 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驻马店市出台政策推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印发的《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强市,发挥枢纽经济优势,大力推进物流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支持现代物流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建设高能级物流枢纽基地。《通知》明确,我市认真落实省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保税仓储等物流公共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建设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各县区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为物流企业提供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引育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通知》明确,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全国物流50强和货运代理物流100强企业区域总部,经省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对同一主体不重复适用。对经省认定的物流“豫军”企业,考评达标后每年由省择优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境外知名物流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省审核认定后,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汇聚高质效物流发展势能。《通知》明确,我市大力支持绿色低碳物流发展,优化新能源充电站等设施布局,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市高速公路已通车运营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对物流园区建设的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新能源货车充电站或集中建设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20个以上充电桩),由省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物流园区利用符合条件的厂房屋顶、停车场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6mw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随时备案,电网及时受理;6m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库三级管理,由省核定建设规模后实施。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园区新购置或置换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购置、运行补贴。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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