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疫情形势加剧,不少企业和职工配合防疫要求选择居家办公,相应地一些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没有了以打卡计算加班时间,许多职工疑惑:居家办公,到底可不可以主张加班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叶佳、法官徐艳表示:具体如何认定有效工作时长及加班情况应根据个案分析。
这里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郭女士的丈夫在某建筑设计院工作,由于疫情期间采取了“居家办公”的模式,他常常工作到深夜。郭女士忍不住抱怨:“他常常晚上11点了还在画图,以前还能算加班时间,现在在家工作一点没少做,如果不计算加班费,那收入比之前还少了。”
但是,这种“居家办公期间的加班”往往又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一般情况也就不了了之了。因此,最近这段时间关于“居家办公期间的加班费该不该发”成为了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需要讨论的不该是“居家办公有无加班费”?而是应该讨论“居家办公加班费如何认定”?
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今后“居家办公”会作为一种常见的工作方式继续存在。“居家办公”和“单位办公”,本质上来说都是在工作,不过是“换了一个工作的地方”而已。“单位办公”存在“加班情况”,“居家办公”同样也会存在“加班情况”。在单位里加班“有加班费”,在家里加班当然也应该“有加班费”。加班费顾名思义,只要加班了就应该给加班费,不管加班的地点是哪儿,关键在于是不是有“加班的事实”。
当然“居家办公”期间的加班时间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从法理上来说,目前还没有法理的直接支持。比如说,劳动法中仅规定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或调休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种情况。而隔离期间居家办公,就显然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关键还在于“认定困难”。居家办公期间,也就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以打卡计算加班时间”路径,确实“认定加班时间”是不方便的。但是,没有法理的解释,时间认定困难,并不意味着居家办公期间不会产生加班,也并不意味着居家办公期间产生的加班时间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不给发放加班费。
鉴于“居家办公”会成为一种现象,甚至会成为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在新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的“居家办公加班时间”“居家办公加班费用”认定标准和认定规范,以便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居家办公期间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算加班?比如,居家办公期间的双休日是不是要认定为加班?比如,“居家办公期间的劳动量”如何与“单位办公期间的劳动量”对比等等。
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实际在物理空间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与生活难免混同,这给“居家办公期间的加班”认定带来了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工作的方式,“居家办公”的劳动权益保障也理应得到回应,“居家加班”该有统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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