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何山)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期限、监管额度,加强缴存使用管理等,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全省各市、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还存在监管标准、监管范围、监管方式不统一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防范降低房地产领域风险,确保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条例》明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条例》强调,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取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另外,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付款节点予以拨付。
《条例》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实施全程全额动态监管,建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全程网办”,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便捷,同时,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责任监管,加强监管核查,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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