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过的、去过方舱的不要”、“新冠康复者不得入剧院”“因曾感染新冠被开除”……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新冠康复者在生活、就业中遭受歧视的报道受到外界关注。
8月1日,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与此同时,多地多部门也明确,不得歧视新冠康复者。
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多地缩短核酸结果查询时间
疫情发生以来,出于降低风险考虑,一些企业或劳务中介在招工时,常常要求查询过往核酸检测报告,对新冠康复者拒之门外,致使他们在求职时面临更多困难。对此,曾有专家呼吁,在当地健康码信息中不再显示一个月之前核酸检测的信息,从源头上掐断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的信息来源。
对此,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此外还要求,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与此同时,近期多地都对核酸结果的查询时间进行调整。据媒体统计,北京、天津、山西、江苏、山东、江西等地健康码上明确显示最多展示30天内核酸检测纪录,上海、福建、陕西、四川、河北、安徽仅显示14天内的核酸检测纪录,吉林、湖北、贵州仅能查询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
7月2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还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切实便利群众出行。
随意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
违法!
如何保障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益?《通知》中提到四个“严禁”:
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
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
其实,对于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提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早在2020年,人社部就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高法也出台意见,强调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坚决禁止针对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日前,上海还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微评:为新冠康复者解后顾之忧
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随意”行为带来相应约束。可以看到,多地缩短核酸纪录查询时间,从技术上给新冠康复者解决了后顾之忧。不得因“阳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措施,则给新冠康复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疫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战胜病毒不能靠“躲”,也不是给某一群人贴上标签。“狭隘”的歧视,不会带来太大的“益处”,反而会寒了很多人的心。疫情之下,人们更需要的是报团取暖,而不是隔阂与障碍。
《通知》中提到,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这是科学应对新冠病毒的常识,也应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而在法律法规之外,如何在实践中切实保障新冠康复者的权益,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和流程,则是接下来需继续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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